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需要哪些材料?
办理依据: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)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、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,或者兼并、合并、分立的,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;不予批准的,应当向申请单位、个人书面说明理由。
受理机构:三明市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
审批机构:三明市三元区文体和旅游局
申请条件: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的单位、个人
申请材料:注销申请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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